两种情况:1)有效,如果该工程为第二次重新发布公告,并且招标代理向主管部门请示得到批准后,可以继续招标程序或者直接发包,这个意义上,是有效的。
2)无效,如果为第一次招标公告,然后报名人数或者截标递交投标人数少于3人,那么不满足招标的根本目的,即有效的竞争,则本次招标宣告失败,需要重新招标,本次招标结束,对于具有法律效应的招标文件,就此无效。
招标代理单位会根据法律法规要求,降低部分资质要求,扩大招标范围,发布第二次公告,但上次流标单位扔参加的,无需额外费用购置新的招标文件,报名领取即可,如果已经是最大范围,最低资质招标了,那么也需要重新发布公告,第一次流标单位报名,领取招标文件即可。从这个角度来看,招标文件是无效的,毕竟,第一次招标流程已经结束,第二次招标文件才具有法律效应。 不明白,直接追问,以上为深圳地区实际情况,各个省或市或多或少有些差别,但这个问题上,差别应该不大,最多就是第一次流标,重新发布二次公告的过程中,法律法规要求或许有些不一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