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、成立婚姻介绍机构必须具备条件:
2、(1)有挂靠单位,并经其审查同意开具证明。
3、(2)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相应的办公设备,办公场所2年内不得变更。
4、(3)有一定的自有资金,注册资金不低于3万元。
5、(4)有3名以上熟悉婚姻法律、业务知识,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工作人员,法人代表应有所在地常住户口。
6、(5)有符合法律、法规和婚姻管理政策规定的规章制度。
7、(6)法人代表有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连续3年内无犯罪和经济违法行为的证明。
8、(7)有明确的服务宗旨、服务项目。
9、婚姻介绍所的申报审批程序
10、(1)凡具备上述“七有”条件的单位或个人,到当地区、县(市)民政局填写《婚姻介绍单位申请审批表》(一式五份),连同证明材料呈交区、县(市)民政局。
11、(2)区、县(市)民政局须调查核实后,签署申报意见,并向市民政局写出专题请示,连同证明材料,报市民政局。
12、(3)市民政局审查批准后,发给同意成立婚姻介绍所批文和《湖南省国内婚姻介绍单位许可证》,申办人持同意成立婚姻介绍所的批文到经营所在地工商局登记注册,领取营业执照后,方可进行婚介活动。